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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专题 Annual Meeting
2016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年会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于2016年11月25日-27日在山东省青岛市隆重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主办;山东省科技法学研究会、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承办;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国际商会青岛商会、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青岛市律师协会、山东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诚功律师学院、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同时会议得到了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

本届会议以“创新与法治:大科学、大数据、大发展”为主题。邀请了来自中国法学会、科技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家领导,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广东药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台湾地区的中兴大学等国内重要的科研院校的科技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法律界的代表共计300余人出席本次会议。法制网、山东齐鲁晚报等主流新闻媒体应邀出席并报道了此次论坛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85篇。

本届论坛主要由开幕式及2016年年会;高端论坛;分论坛(一):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分论坛(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大数据背景下的科技法治创新;何梁何利基金高峰论坛;2016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年会颁奖与闭幕式构成。

一、开幕式

本次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平教授主持。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刘建旬副会长、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孙永俭调研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段瑞春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中将分别致辞。

在会议上,首先由无锡市汽车工业协会会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朱剑明宣布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届中调整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并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雷体华主持第七届“科技法学奖”的颁奖仪式。“科技法学奖”共分为杰出贡献奖、突出成就奖、优秀人才奖。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中将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段瑞春会长亲自为获得“科技法学奖”最高奖-杰出贡献奖的陈乃蔚、李玉香、谭启平、张平等四位获奖者颁发证书,以表示崇高的敬意。随后全体参会成员合影留念。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刘瑛主持2016年年会,由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平做《中国科学技术法法学会2016年工作报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院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宋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李玉香分别对2016年度中国科技法学会《科技与法律》杂志与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和总结。

二、高端论坛

上午10时20分,本次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正式开始。在大会主题报告阶段,共有四位专家介绍了当前科技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并探讨其中的热点问题。会议由复旦大学高级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陈乃蔚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谭启平教授发表题为“创新性国家建设的几个重大法治问题”的报告。在2016年7月31日和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习近平总书记也对科技强国方面发表了重要讲话,这充分展示了我国对科技强国这一概念的重视。谭启平教授首先展示了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及其发展,和我国在科技法学方面的主要成就,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方面初步形成了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框架;在行政法规方面,建立了较全面的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在地方法规方面,也建立与创新型国家建设配套的地方性法律体系。其次,谭启平教授提到了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几个重大法治问题,也给出了答案。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与法治机制问题方面表述唯有通过法制化的恒政,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热情与恒心。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可以通过项目合同和激励对象上作出调整。党和政府通过各方面制定法律和政策,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以更好的进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谭启平教授通过探讨创新型国家建设法律制度的现状、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几个重大法治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与研究。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法治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广东药科大学校长郭姣教授发表了题为《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护》的报告。从2014年到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医疗和健康中国等规划纲要,深刻显示了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战略意义。而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是迈向健康中国的关键点。郭姣教授通过医药成果转化拓展到人民健康、产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探讨了医药科技成果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式。期望医药科技可以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更好的成为迈向健康的中国的重要战略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夏君丽发表了《从知识产权纠纷谈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保障创新环境的思考》的专题演讲。夏君丽演讲包括知识产权诉讼纠纷的基本情况、新形式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要去和新期待、为创新提供保障的司法政策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并通过奇虎公司对百度搜索结果进行干扰的案例中,着重介绍了什么是最小特权原则。安全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其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对用户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须”为前提,即专家所称的“最小特权”原则。最后,夏君丽审判长根据五个案例,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做或者重点完善的方面,即关注“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维护互联网环境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保护商业标识等。

海尔集团品牌战略总监王建国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践与管理创新》为题进行了发言。王建国通过介绍海尔集团的品牌产业市值,表明了当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及意义。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体,决策者应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作用,并将知识产权部门置于与生产、销售、财务和一级组织部门并列甚至更高的地位,同时在企业战略目标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各阶段分解目标及推进路径,建立起有效促进自身发展的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王建国还通过企业案例、行业的发展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过程,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三、两个分论坛

26日下午,“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分论坛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大数据背景下的科技法治创新”两个分论坛,同时举行。与会代表就当前科技法治新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为国内企业指出了科技创新强国建设的新经验,就本行业内的前瞻性问题提出了新思路,为日后推动科技法治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分论坛(一):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一阶段的研讨由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调研员孙永俭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何敏教授主持。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祥俊教授在《强化竞争法的激励创新目标》的发言中认为,在竞争法执行中如何对待创新问题应该给予高度关注。他提出促进创新是竞争法的重要目标,创新已成为时代主旋律,创新被视为当今的主流价值观,中国已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并且提出了促进创新的实现路径:不变相扩张专有权;戒除家长情节和干预观念;强化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市场考量

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在《中国产业园区PPP法律问题研究》的发言中,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产业园区和PPP各自所具有的公共性,认为两者最根本的出发点都是为公共利益而服务的载体或手段,并且提出了我国产业园区在开发管理模式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同质化现象严重;政企职责不清;社会职能缺乏。分析了创新的开发管理PPP 模式法律建设过程可能遇到的合作伙伴选择、合同框架设计、风险分担机制、合作周期太长退出问题、监管问题、以及纠纷解决等一系列法律障碍。针对法律模式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障碍一一对应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欧广远在试论提升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素养的意义和路径》的发言中指出,知识产权素养是创造、运用、保护、经营创新成果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它既包含法治素养,又包含科技素养,是二者的综合体现。加快提升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素养的重大意义在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推动科学发展,实现“三个转变”的需要;补齐传统文化短板,树立知识产权文化的需要。同时提出增强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素养的主要途径有1.培育多方面的知识产权意识2.完善和丰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方式3重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后备人才培养中的作用4.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知识产权文化5.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加快建立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高级工程师周叔敏作了题为TPP与以往国际知识产权契约之间的联系及差异》的发言,他指出TPP的研究分析对于我国今后对美国及其他各国的贸易与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TPP 中关于知识产权内容的第18章(TPPIP)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契约之间存在着许多的联系,同时又有了许多新的拓展。他认为TPPIP是有史以来最严厉的知识产权国际法条例,对于知识产权的实施与保护具有促进意义。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讲师秦洁在《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评析中,分析了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制定现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在部分单位还未真正“落地”,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创新主体的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激励和培养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对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议: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障,进一步发挥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核心作用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忠武律师的发言题目为《论企业专利的布局》,他认为专利布局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武器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有效提高企业专利的价值,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常见的专利布局有路障式布局、地毯式布局、栅栏式布局、城墙式布局、包围式布局物种布局方式。认为企业围绕上述模式在进行专利布局时,应首先明确专利布局的目的,然后找出该技术领域的关键技术,并发掘外围技术空间,制定专利布局方案,最后根据研发情况,选择好时机,申请专利。

六位发言后,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宣传部部长谭华作了精彩的评议程主任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一是提出技术创新是人类的需要,先有创新才有法律保护,有了法律保护之后更进一步的促进创新,这个顺序是不能颠倒的,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用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的观点认为是值得争论的。二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在当今市场竞争当中,企业有了创新,把它形成权利就有了竞争力,企业的权利越多竞争力就越强。但是在我国的现实中并非如此,我国的专利现在全世界第一,连续五年数量激增,商标数量也是连续十三年世界第一,但是这种优势在中国并没有显现出来,创新的指标应该是什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三是在技术创新、形成权利以及权利转化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是主导、引领、帮助、参与或是其他,都是值得好好研究的。研究的前提应是放开让学者说话,让学者思考,勇于讲真话。政府的手到底应该伸多长,十九大时李克强总理说过,要“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里”,但是在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一种利益竞争,到底是谁把谁关在笼子里。这个问题不解决,技术转让搞不好,法律执行搞不好,很多企业还是会像摇篮里的孩子一样被政府放在怀里抱着搂着。这是研究技术成果转化、权利形成的过程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谭华霖教授认为:对现在的创新阶段不能过于悲观,实际上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已经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在一些领域已经进入到了“领跑”阶段。今年是一个很重要的年份, 2016年5月19号国务院出台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特别是5月30号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的召开,习总书记在这次大会中做了重要的报告,对于科技研究、科学创新做了三方面的解读。一是要加强技术研究,二是围绕着国家的战略科技发展,三是广大科研工作人员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实际上是强调要将科技成果和经济紧密结合起来。本次科技创新大会和1978年科技创新大会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我们回顾历史就会发现,在给科技“松绑”的过程当中,还有很多体制机制的变化。在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主体的活力要进一步释放,还需要许多体制机制更深层次的改革。在整个创新驱动发展下,这一年有三个大的层面,一个是国家方面去实施,比如“一带一路”的发展;二是几个区域性战略的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已经布局了若干个城市去建设全球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在这些区域性的科技创新建设当中,实际上也面临一些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跟创新型国家建设遇到的问题是同样的,比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还包括税收、投资、科技、金融等;三是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方面。从创新主体看,主体除了企业之外还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专利创新的大国,但却不是“强国”,那么对于高校等创新主体来说,很多的专利申请走到了异化的导向,如今很多高校中专利申请都是为了职称评选、奖项评选等,但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可以转化和应用的专利还是较少,这种现象是违背科技发展的初衷的。这些问题都是国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各位从事科技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者也应该进一步地也与科技人员结合,共同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阶段的研讨由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和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书记丛立先教授主持。

马忠法教授作《论建立上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下的科技成果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发言,分析了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认为上海现有的科技成果转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保证科技成果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缺失;现有科技成果转让法律制度滞后;专利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不符及不当专利资助政策导致问题专利出现等。为构建和完善满足上海建立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之需求,首先应制定上海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技成果转让条例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条例等新的地方性法规,以弥补立法不足。其次应完善上海科技创新现有大的相关规定。

青岛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于正河教授作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言,他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方政府政策性支持方向对中小企业不利;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者认识缺位创新型研发人才资源的缺失;研发和保护资金的不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不足保护意识和措施的缺失。并提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途径有:1.提高管理者和研发人员保护意识和创新认识2.有效利用政策加大创新投入3.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与创新创业联盟4.企业建立创新鼓励机制5.建立专利保护创生技术标准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王艺律师作《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现是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根本途径》的发言,指出要想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科技成果,必须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智慧和力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从四个方面进行,第一,推动科技成果的权利化;第二,加强知识产权维护的系统化;第三提供知识产权的效益化;第四,确保知识产权的更新化。认为企业实现发展目标的最根本的途径是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结合。

上海开放大学发展研究部部长琦教授发表了题为《大科学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言认为大科学的本质被看作是科学的社会化,是社会的科学化,是一个不止于“大”的科学新时代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关于大科学文化,强调要树立“非遗”的“大科学观”。随着进入大科学时代,应本着以非遗文化与大科学的再振兴、大发展、共繁荣的出发点,以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为权利主体利益分配的纽带和关键,以生产性保护与激发(科学文化创意创智创新产业作为创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双通道路径并以禁止性保护构筑起非遗法律保护的底线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刘瑛教授及其研究生雨亭在《浅析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发言中,通过研究商业秘密与数据信息的关系,提出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商业秘密认定模糊;电子证据举证困难;云合同格式条款导致信息泄露以及被遗忘权规定缺失。并且提出了我国应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立法;政府和监管机构应严格监管职责;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积极应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郭德忠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从利益平衡角度试论国防专利制度改革》,在当前发展阶段,国防专利制度中国家的核心利益在于保密监控、国家征用,而非对于国防专利的所有;研发单位的核心利益在于对于国防专利的所有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取经济收益,保密补偿居于次要地位;发明人的核心利益在于获得报酬和股权激励;建议改国防专利一律国有为研发单位所有,进而扩大研发单位自主实施的权利,前提是要保障国家的保密监控和征用实施。

本阶段六人发言完毕后,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山东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牛忠志、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长秋进行了评议。

牛忠志教授针对以上发言,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第一,入围本次年会发言人的说明。作为本次年会的承办方,牛教授最早接触到了年会的交流资料:本次年会的论文集收录有论文89篇,其中有一些作者因为提交论文的日期太晚而没有收入文集(5篇)。论文的质量,较之以往,个人认为有很大的进步,突出的表现是论文的选题不再像过去那样过多地集中在知识产权方面,显示了我国科技法学的成长壮大,体现了科技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的有所侧重。细心的代表就会发现,本年度论文集的编纂是按照“科技研发法律制度”、“科技成果法律制度”、“ 科技成果流转与救济法律制度”,以及“科技法治的其他热点问题”这一主线来安排的。此外,“‘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科技法律支撑”、“数字化法治及其导致的法治变革”、“个人信息法律制度”,则是科技法面对当今主旋律和热点社会问题的现实回应。第二,要从近90篇高质量的论文中优选出来以作为大会交流的发言,其过程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最初打算选20篇,但最后不得不增加为目前的24篇。所以,每一篇作为大会交流的文章都有充足的理由(具体后面详解)。此外,科技法(学)是什么?在以往的年会中,总有一些与会者质疑:中国科技法学会的年会,怎么看起来好像是“知识产权法学的研讨会”?这一方面是因为参与科技法学会的学者很大一部分起家于知识产权法学,另一方面,科技法学会的交流成果多为知识产权法学的内容。这一次,情况有很大的改观。乘此发展进步的良好态势,必须进一步呼吁加强科技法学的本体问题研究,并引导和帮助新生的代表来思考科技法的特殊性和重要地位。牛忠志教授认为,科技法就是确立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科技法的内涵的把握要紧紧抓住科技法的立法目的。科技法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之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其实,每一位法学研究者、法学教育工作者,都能侧身于科技法的研究,自觉不自觉地为科技法的发展和繁荣做贡献,而不是置身于科技法之外。第三,在系统论的背景下,国家的科技创新系统可以细分为国家的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子系统,科技法就是推动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系统不断优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家的科技创新系统系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的巨大的系统,其中的主体多元:官、产、学、研、用等占有重要地位。这一单元在高端论坛和上一单元的基础上,选取了马忠法教授的《论建立上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下的科技成果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上海是我国的经济文化增长极,马忠法教授长期从科技法学研究;于正河教授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小型企业是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必须予以正视;王艺律师的“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现是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根本途径”一文,在中观层面,阐述了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企业创新主体活动过程的安身立命的地位和竞争制胜的法宝作用。这三篇文章都从各自的视角分析了问题实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都有一定的创新性而值得研读学习。

刘长秋教授对后三篇文章进行了评议。首先他肯定了后三位讲者的发言。认为在《大科学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卢教授是一位善于创新的学者,往往另辟蹊径,把一些看起来非常偏但非常重要的问题给展示出来。这篇文章从产生大科学的内涵入手指出了非遗大科学的观点,并提出大科学的非遗文化保护的前提。其中第四个前提是认知大科学时代非遗法律保护的选择,她从深层性保护、传统知识保护、中药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刘瑛教授及其研究生耿雨亭的文章《浅析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分析了大数据下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的建议。这篇文章视野非常开阔,已经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视野之外,体现了科技法学研究的眼界广、思路灵,跨学科综合性的特征。对于第三位讲者的演讲内容刘主任表示了欣赏和赞成。此外,刘主任还对三位发言人文章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分论坛(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大数据背景下的

科技法治创新

在本分论坛第一阶段,由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教授和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山东省科技法学研究会会长李光禄主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报告题为《知识产权司法新发展及其面临的挑战》,从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以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审理机制的发展三方面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新发展。特别强调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目标是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认为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是市场争夺、规则制定,涉高科技产业与重大市场竞争的案件增加、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案件增加、外国大企业诉我国企业的案件增多、中国企业诉外国大企业侵权的案件增加等等,同时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挑战。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寿步教授作了题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技术基础和逻辑起点》的报告,认为我国的《网络空间法》涉及“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管控等方面,此名称无法涵盖其规制的“网络安全”之外的其他内容,为使法律的实际调整范围与法律的名称保持一致,我国审议中的《网络安全法》应当更名为《网络空间安全法》。提出Cyberspace是一个描述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获得的信息资源的术语,个人信息和违法信息都包含在从Cyberspace中可以获得的信息资源中;网络不等于网络空间、网络安全不等于网络空间安全;应当以ISO/IEC等国际标准为依据,以Cyberspace/Cyber、Cybersecurity、Cybersafety、Cybercrime 这四个术语为逻辑起点,将cybersecurity 与另外五个术语 information security、application security、network security、Internet security、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CIIP)进行明确区分,由此构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的逻辑框架和科学体系。

天津大学法学院的吕凯教授作了题为《应用程序商店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报告,首先分析了安卓与苹果应用程序商店的商店经营模式,两者App商店所起的作用、利益需求也不同,指出应用程序商店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峻。主张安卓应用程序商店的开放性决定了其不负有审查义务;同时,Apple Store基于其封闭性更接近于网络交易平台,不但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还负有审查义务。在侵权的“过错”认定方面,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只能构成直接侵权,而安卓应用程序商店除了直接侵权外,还存在间接侵权行为,并需要对其“主观过错”加以分析认定。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周方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多边合作机制亟待构建》, 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既有经济繁荣的共同梦想与合作共赢的动力,也面临文化遗产保护科技水平落后以及资金缺乏的现实困难。当前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多边合作机制构建的环境中,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构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多边合作机制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确保实现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多边的利益平衡与共度,化解多边信息互通与本国信息安全之间的矛盾,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利用积极因素,并有效化解消极因素的不利影响。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旺律师作了《“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企业的专利保护策略》的报告,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专利环境进行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与东盟各国建立知识产权合作保护机制。同时还指出东盟各国普遍存在“本国专利弱势”的特征,而中国企业缺少专利保护意识,在海外贸易中屡遭专利壁垒,在竞争中势必会对中国企业有诸多障碍;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在面对发达国家在东盟地区设立的大量专利壁垒,很难靠专利“突围”;由于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差异,给中国企业了解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难度。提出通过加强企业的海外专利布局,积极寻求专利保护的跨国协作增强我国企业在面对专利保护。

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王宇红教授报告题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助推西安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建设》,主张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内容,历史上丝路国际科技合作已有先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丝路经济带新起点的西安国际科技合作具有政治互信、经济互利、文化互通的特征,在充分发掘合作的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应确立继往开来、全面开放、合作共赢的合作目标,明确企业、政府、高校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的角色定位,统筹优化科技资源及合作优势,为促进西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助力。

在六人发言结束之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谢惠加教授和山东大学教授、山东省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希华对发言做了评议。首先,谢惠加教授评议如下:针对陈锦川院长的发言,提出知识产权法院没有实现“三合一”,知识产权法院或者整个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在顶层设置没有完全的情况下就进行探索性质的改革,会带来一些案件受理方面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思考如何把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改革做得更好。寿步教授从最基本的术语谈及关于网络安全法的制定,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决定也提及个人信息、隐私等的表述不一致,在公法和私法立法之中如何处理好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问题,如何协调,是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后如何处理好基本法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吕凯教授从应用商店来看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认定问题,认为若是直接侵权就考虑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并且还涉及到“避风港”问题,认为对于“避风港”的性质是侵权问题的例外。同时还提出主观过错的要素对其进行认定有重要意义,认定主观过错时要结合诸多要素。周方教授从宏观方面提出一些建议,结合西部地区如何共同来开发“一带一路”。如果将旺律师的“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企业的专利保护策略这一问题放大来看,涉及到我国和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关系,例如我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内部国家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各国标准不同,要对我国有个准确的定位,才能在这种情况下定位我们国家企业对此协定的适用。针对王宇红教授的发言,提出在国际科技合作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应当如何界定,政府应当首先解决处理好知识产权认定的问题,若不处理好这个问题,国际科技合作将有名无实。

    张希华副会长对这阶段的文章也进行了评议:先对陈锦川的发言进行总结,提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下在从有形资产转化为无形资产,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要求,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数量可以看出,我国也在做切实的司法保护措施。陈院长的建议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方向和建设有重要意义。首先想到的是信息安全到现在存在的网络范畴交易下的安全标准不统一,新型物理信息保护不周等问题。寿步教授从战略格局之下,探索了不同国家立法对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不同做法,提出有利于网络空间安全的对策,对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吕凯教授提出应用程序方面著作权侵权问题严重,通过分析安卓和苹果的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模式提出是否设置通知提醒机制等,并对其做了具体全面的分析。接下来,先对“一带一路”战略任务给予肯定,再指出有效地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机制十分重要。周方教授对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多边合作机制提出了指导思想,对于形成体系化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人们的保护意识因此不光要是法律层面进行保护,还要提高思想保护意识。通过张旺律师的发言,指出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试点,提出了我国企业专利保护对应之策,并以保障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应当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机制。针对王宇红教授的报告,指出“一带一路”对西安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西安在国际科技合作非常到位,在推进国际合作进程中,知识产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西安的历史,科技基础,文化等方面说明了西安的发展优势。

本论坛第二阶段的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研究员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黄武双担任主持人。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于海防发言,题为《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形式问题的体系化解决》,随着数据电文的广泛运用,我国合同法或民法典应以体系化手段吸纳数据电文意思表示,而目前我国学界只是简单地认为数据电文意思表示构成书面形式。在民法典和合同法中认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已远远超出电子商务单行法的效力认定范围,必须慎重考虑体系性连锁反应,顾及后续问题的处理。认为应当认可数据电文与纸质书面的不同,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意思表示在形式判定要素层面与规则层面存在差异,采取创设新形式方式,规定新的意思表现形式,以消除体系中的矛盾与冲突。通过合理拟定数据电文形式规则,将数据电文形式桥接于书面形式,妥善处理体系性连锁反应。

腾讯集团的助理总法律顾问王小夏作了《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发言,通过三个亲身经历的生活案例及对政策的解读,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等内容,阐述了大数据产业发展现状。认为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就遵循三大基本理念:用户控制、透明度、数据安全,通过对腾讯公司全生命周期管理策略、嵌入隐私保护的设计、定向广告选择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的详细介绍,阐述了对数据时代什么是侵犯隐私内容的重新认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助理研究员付继存发言题目为《数据权:认知、反思与重塑》,认为在大数据浪潮下,在主权、公权与私权交织,权利主体叠加的情形下,数据权变成性质模糊的权利体系,数据权的主体及其享有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是:将分属不同层次的数据权类型糅合在一起,将数据权作为整体进行正当性论证。因此,重塑数据权应当确立如下基本立场:第一,数据权是在利益相关者中进行数据利益分配的形式。第二,数据权归属与正当性建立在数据分类基础上。

中兴大学法学系的廖玮民副教授作了题为《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对两岸科技法发展的意义》的发言,大数据(Big Data)近年来蔚成学术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世界上的各种信息正在迅速增长,甚至超过我们的想象,正是大数据现象,而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是大数据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提出传统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只是出于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泄露,现今社会并不再单纯的担心泄露,而是着眼于改变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功能,也就是对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再识别。由此主张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要在实务上予以规范,厘清并妥善因应的法制规范重点;“OECD八大原则”和“APEC九大原则”共同构成当今个人信息保护的两个典范,两岸在此构架中共同发展,促进两岸科技法和谐发展,从而开创更大的经营格局。

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唐大森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使用问题研究》,详细论述了《刑法修正案(七)》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增设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容的修改,严密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网,在处罚上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刑罚惩罚的力度。关于本罪的内涵,无论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还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以此为基础,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要件要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公民的个人信息或者信息载体为行为对象三方面出发。针对情节严重,要从从信息的内容、信息的数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危害结果等多方面把握,才能准确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的朱涛副教授在题为《中国科技法的双重体系及其建构》的发言中,认为科技法体系由涉及科学技术的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与衔接而组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其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跨部门的综合法。科技法体系具有二重性,包括由科研自由、促进与激励、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构成的内在体系以及由具体法概念、制度组建的外在体系。应以此体系化理论为指导,围绕科技基本法的应有内容,从科技人才、科技经费、政府举措、成果归属四个方面搭建科技法体系框架;并沿科技政策法律化的路径,推动中国科技法体系的持续发展。

    本阶段发言结束之后,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的孙玉荣教授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山东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云峰分别对发言做了评议。

    孙玉荣教授评议如下:于海防教授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势问题、形成背景、难题,包括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详细的解析,而且从立法分析的角度对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订立了新形势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清华大学的付继存老师从不同的视角对数据权进行了探讨,数据权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信息权,依依相关的进行数据分配的形势,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这一话题是热点。认为各位发言人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报告,从实务的角度对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进行了分析。安徽大学的唐教授从刑法角度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内涵,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方面进行了分析。台湾的廖纬民教授从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对两岸科技法发展的意义进行了精心准备,介绍了科技法在台湾的发展。最后谈论了科技法体系这一问题,包括科技法定义、体系等基本问题。指出朱涛教授能够挑战传统的主流观点,对中国科技法的创新体系的发展提出非常重要的建议。科技法调整对象比较特殊,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内容是多层次的,相对独立。

李云峰主任从实务角度发表了评议,作为律师,最大的特点就是“拿来主义”,但不能因为“拿来”的东西而主导的自己思想。认为于海防教授关于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不管是种什么样的证据形式,或者是以何种的载体存在,作为律师,首先归类到证据的三性来分析,虽然对于形式要件的审查非常重要,但运用时更关注其效力、证明力和运用的价值。对王小夏先生的发言感触很大,表示与实务相通,主要是对个人作息保护的实践,作为腾讯这样的大公司掌握非常庞大的数据信息的企业责任,并建立起一种保护制度,谈到具体实践问题非常值得探讨,对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很有必要。付继存老师谈及的数据权,对于运营商应采取的安全、合法、必要、知情同意、参与、数据质量保障与交易原则几大原则,结合付教授讲的具体措施可以更加完善。台湾的廖纬民教授提出的管好原则和建立动态弹性的互动制度令人印象深刻;另外其国际视野对于中国的企业以及我们的 “一带一路”、“走出去”提供了非常好的建议。通过唐大森教授的讲解使其从本罪客体的分析、主体的界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方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表达了对唐教授的敬意。朱涛教授从宏观上探讨了中国科技法的双重体系及其构建。

四、何梁何利基金高峰论坛

11月27日上午,何梁何利基金高峰论坛正式开幕。本次论坛由何梁何利基金评选委员会主办;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承办;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山东省科技法学研究会、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开幕式由何梁何利基金秘书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段瑞春主持。

段瑞春秘书长首先介绍了本次论坛举行的目的,即根据评审章程,邀请获奖科学家和评选委员就科学技术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和重大科学问题进行演讲。并对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青岛企业联合会、青岛企业家联合会的热情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段瑞春秘书长首先发表了《光荣、责任与梦想》的主题演讲,对何梁何利基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进行了鼓舞人心的回顾、阐述和展望。何梁何利基金是由何善衡、梁銶琚、何添、利国伟四位先生,基于崇尚科学、振兴中华的热枕,各捐资1亿港元共同创建的社会公益性慈善基金,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民间科技奖励基金。何梁何利基金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其宗旨是通过对取得杰出成就的我国科技工作者进行奖励,进一步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崇尚科学的良好风尚,激励一代代科技工作者不端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基金明确了荣誉主体、条件和义务,即只用于奖励取得杰出科技成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段瑞春秘书长对何梁何利基金现在的基本原则,组织结构,评选委员会,奖项结构等进行了介绍。基金设有“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三个奖项,奖金最高为100万港元,并按学科领域分设奖项。何梁何利基金距今已有35位科学家获得了最高奖项,钱学森,朱光亚,苏步青等同志都曾获得此奖项。二十年来,何梁何利基金已为中国科学技术人才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科学家在经向国际小行星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准,将4431号小行星命名为“何梁何利星”,以纪念四位捐款人。最后,段瑞春秘书长对何梁何利基金进行了总结性的陈词,何梁何利基金二十多年来多次举办高峰论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技知识,加快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互助,以成功的实践为祖国做出了贡献。所以更希望未来科学家们可以更好的创建国际一流科学技术大奖,攀登当代科学技术最高峰,做创新道路上的领路人!

随后,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校长房建成进行了以《量子传感技术的发展与展望》专题的报告。房建成教授从量子传感技术的重要性开始进行了演讲。现在已是信息时代,传感技术的重要性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日常生活,国计民生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房建成教授本身是研究航空航天技术的陀螺仪技术,陀螺仪也应用于传感技术中。传感技术与微机电技术结合带来了小型化和微型化的发展,未来的传感器发展趋势将是向微小型化和高精度方向发展。而这些发展趋势的变化将需要新原理的突破。房建成教授着重讲述了量子传感技术的未来以及微光机电量子传感器的发展。通过举例钟表、磁强计等仪器运用量子传感技术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变化,更好地体现了量子传感技术的发展。最后,房建成教授热切展望了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航空航天、军工方面的应用,对何梁何利基金表示了感谢,并鼓励广大专家学者更好的为科学技术做出卓越贡献。

再次,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中石化勘探南方分公司总经理郭旭升发表了以《涪陵页岩气田的发现》为题目的报告。郭旭升在2016年度何梁何利基金中荣获“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中的“地球科学奖”。郭旭升先介绍了我国地形的复杂以及资源的丰富,后着重介绍了涪陵页岩气田的发现与重要性。页岩气是一种重要的非常规天然气,被认为是继常规天然气之后,又一种可以大规模开发的优质清洁能源。近年来,全球特别是北美地区,页岩气开发步伐明显加快。美国由于页岩气的大规模开采,甚至可能从油气输入国变为油气输出国。在我国,常规天然气储量有限,而页岩气储量相对丰富。页岩气如果能得以大规模开发,对缓解我国天然气紧张局面,降低天然气对外依存意义重大。随后,郭旭升介绍了涪陵页岩气田发现的过程及难度性。接着又表明了页岩气的开采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页岩革命出现,得益于两项关键技术,一是水平钻井,二是分段压裂。通过使用我国自主研发的机器,可以达到高水平的开采施工技术。郭旭升在最后讲述了接下来的计划,即按照三个层次继续矿大页岩气储量规模,更好的推动我国页岩气战略的实施,打造一体化的化工产业链,更好的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我国能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注入长远的动力与活力。

    最后,段瑞春会长宣布了何梁何利基金高峰论坛的圆满成功。鼓励更多的科学家为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何梁何利基金评委会也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候选人做出考察,更好的为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2016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年会颁奖与闭幕式

阶段由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马治国教授主持。首先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蒋坡教授揭晓了中国科技法学会2016年优秀论著获得者名单,其中优秀论文获得者6名,优秀专著获得者5名,并举行了颁奖仪式。接着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斌就本次年会的办会情况做了汇报总结。2017年大会承办单位申报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段瑞春致闭幕词,段会长对本次年会的内容作了总结,并提出了两点安排,一是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本次会议中各位领导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二是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对《创新与法治样书。至此,历时一天半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为我国科技法治创新开拓了更广阔的视阈,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设与实施探索开辟了行之有效的发展路径,为企业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和能力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虽然已经落下了帷幕,但中国的科技法治建设事业将一直伴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脚步持续向前,并通过科技法治的不断创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中国经济的腾飞插上翅膀,为我国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贡献力量!

(汪红敏、宋韵、任海雯(均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综述;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秘书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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