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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专题 Annual Meeting
2009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年会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
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
会议简报
(第1期,总第1期)
 
一、大会开幕式报道
        2009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年会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于12月11日上午在天津大学科技图书馆举行了隆重的开幕仪式。此次会议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承办,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分会、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天津市道本科技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全国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人大系统、政法系统的领导和科技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150余位齐聚一堂,将在11日至12日两天的时间里,围绕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交流。
       年会开幕式于上午9时正式开始。开幕式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杰主持。他向大家介绍了主席台就座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国务院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段瑞春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大学副校长钟登华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罗玉中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第一副会长韩华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徐友刚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刘晓霞副司长,科技部政策法规司王宇副司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郃中林审判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宋建中副会长,天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李旭教授,以及前排就坐的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杨林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陈建洋副处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李煜婷,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兰绍江,天津市南开区政法委副书记王英贵,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马治国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雷体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助理谭启平教授等领导和重要嘉宾。此外,因临时召开市委常委会而未能到会的天津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散襄军和天津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苟利军也特意发来了贺电。
        钟登华副校长首先致辞。他代表天津大学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与会的各位领导、嘉宾和专家学者表示诚挚的欢迎和亲切的问候。随后,钟校长介绍了天津大学在科技法学研究方面的发展情况。自2006年10月天津大学科技法研究所成立以来,一直汇集法学研究的力量致力于科技法学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此后,在天津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及各界同仁的大力协助下,又于2008年12月承办了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成立大会,为各界有志于从事科技法学研究的精英搭建了很好的交流平台,进而也使天津成为科技法学研究领域中为全国所瞩目的焦点。最后,钟校长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在本次盛会上献言建策,将科技法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其后,李旭院长宣读了天津市常委、教育工委苟利军书记的贺信,在贺信中苟书记表示时代的发展对科技发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的科技工作者不断提升研发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也要求我们的科研方向必须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加快产、学、研的一体化建设,而科技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科技法学研究的重大意义在于利用法律制度来调整国家和社会科研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和激励科研工作者不断创新的积极性,通过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制来引导科技发展的方向,确保其对社会发展发挥积极效应。
        中国科技法学会会长段瑞春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表示此次在我国著名学府天津大学召开,来自全国科技法工作者参与的本次会议对加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科技创新是实现技术突破、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科技的进步呼唤着科技法制的进步,要将科技立法提上重要日程,抓住主要矛盾,关心主要环节,提倡开放性和协同性,在互动中实现法律调整和系统效能的统一。随后,段会长回顾和总结了今年中国科技法学会的主要工作,他认为2009年是科技法学会承前启后的一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科技创新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日益凸显,各方对产学研政策环境的要求十分迫切。为此,科技法学会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高院合作,在《科技与法律》杂志开辟了审判前沿栏目,广受欢迎。在北京、江苏等地举办了创新型企业建设研讨班,来自全国的企业代表200多人参加了培训。在上海召开的第四届知识产权会议也取得了圆满成功。此外,还在上海、深圳两地召开了创业板上市发行与私募股权研讨班,收到了良好效果。同时,科技法学会还在今年完成了网站的改编,所属华科司法鉴定中心承办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不断上升,被委托方认可和采信。最后,段会长对学会明年的工作进行了展望,2010年是科技法学会成立25周年,学会将完成产学研合作促进法草案的制定,确保网站与杂志与时俱进,继续做好华科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办好中国科技法学奖的推荐、评选和颁奖,编辑出版《中国科技法学25年——前沿探索与精品荟萃》一书,同时做好科技法学会理事会的换届工作。段会长表示我们将继续本着民主合作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依法促进科技法学会发展,开创科技法新局面,谱写新的篇章!
二、大会专题讨论
第一单元 自主创新与法制建设
主持人:雷体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
报告人:蒋坡(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秘书长)
        董娟(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胡晓宏(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点人: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科技法中心主任)
        张玉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时间:12月11日 10:30—11:30
地点:天津大学科技图书馆二层报告厅
        蒋坡教授首先做了题为《创新型国家的法制生态结构》的报告,他认为自主创新不是孤立的,其壮大需要相应的生态环境来呵护,生态环境是一个具有多元要素的复合体,在平稳和不平稳之间交替,各要素多极发展。其核心结构包括三方面: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两者的有机关系。自主创新离不开自然要素的利用,一旦离开就很难完成;同时自主创新也是对社会环境适应改造的过程;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虽然各自独立,但都属于一个大环境,不是孤立的,而是一种有机关系。创新型国家的生态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生态环境、政策生态环境、经济生态环境、文化生态环境、社会生态环境、人才生态环境、公共资源生态环境和国际生态环境等。
        第二位报告人董娟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危机应对与创新发展——奥巴马科技政策与法律的实践与选择》,董教授指出,为了尽快促使美国从危机中复苏,奥巴马政府执政后,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巩固和提升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优势,先后出台了《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美国创新战略》等一系列积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直接投资和税收激励等方式促进新能源技术和生命技术的突破;加大创新所需的基础领域的投资,强化创新要素,保持美国在基础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增强企业信心,鼓励高技术和以创新为基础的企业创业;催生替代性能源开发、医疗信息技术成本降低等。由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美国的发展趋向非常明确,即重视科技创新、开发新能源、发展低碳经济、扩大就业,促进美国战略转移,这些政策尤其是其对绿色经济的重视与投入都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位报告人胡晓宏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决策机制的立法完善》,他认为科技创新有高风险性,在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的同时建立决策机制十分重要。目前我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决策都分散在各部门,这样容易导致职责不清、投入不足和资源浪费。考察借鉴国外的做法,建议建立如下统筹决策机制:(1)规范补贴的领域范围;(2)科学确定财政投入方式,对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性研究应当无偿资助,其他领域则可以采取无偿贷款的形式,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通过国家立法设立科技教育委员会,明确职权,整合各部门管理权责,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分工应有所不同,分别负责不同的政策决定与投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评估机制和各级政府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3)加强财政投入的民主决策,立法规定决策应由同级人大决定通过。
        三位报告人发言后,与会代表踊跃提问。复旦大学马老师的问题是生态环境中生态的具体含义。蒋老师解释说,原来的自主创新和生态环境是独立的,但今天自主创新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必然要受到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我们现在应将其放在大环境中考虑。自主创新与周边环境有个适应问题,探索周边系统的构建可以事半功倍。安徽农业大学的胡老师的问题是我国如何借鉴美国的科技法律政策。董老师表示,这是我们下一步就要研究的问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呼吁各国的投资应有所转向,倾向于就业和低碳经济。美国奥巴马政府的政策即是如此,这也应该成为我国的目标。北京的两位代表则提出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董老师介绍了美日等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措施,同时提出,除税收外,我国中小企业还面临着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诸多问题,其中,国家政策是最主要的问题。因为政策的走向是引领发展的方向,中小企业虽有其他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政策予以解决。中国矿业大学的殷老师就财政科技投入决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胡老师表示,财政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投入到科技中对全社会都有意义。财政投入是无偿资助,政府起到引导作用,而外部投入方式是贷款,两者的制度设计不同。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查前者要弱一些,当然两者可以结合。
        最后,张平教授和张玉瑞研究员做了精彩的点评。张玉瑞研究员对三位发言老师的报告进行了总结,认为这些研究课题体现了时代的特征,科技法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张平教授表示,上午几位老师的发言使其深受启发,并谈了自己的体会,认为目前我国专利论文数量虽然一直不断增加,但其中相当一部分的重点并不在于应用而仅仅是为了发表或申请,企业不感兴趣,这与评价体系有关。另外,科技政策的导向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为了认定高新技术而买专利,但事后便放在一边,这不利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同时,中国科研机构接受跨国公司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多被国外所控制,这也是我们在政策法律上应该有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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