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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专题 Annual Meeting
2009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年会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
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
会议简报
(第2期,总第2期)
大会专题讨论

 
第二单元 知识产权与法律实务
主持人: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秘书长)
报告人:徐家力(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
        谢冠斌(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惠加(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
        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评点人:程永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科技法学会副秘书长)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时间:12月11日 13:30—14:50
地点:启元大酒店六层多功能厅
        徐家力律师首先做了题为《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标准的完善》的报告,他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应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以及不存在权利冲突,而富有美感不应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实质性要件。其中对新颖性的判断应该将外观设计与产品区别开,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时不考虑其所依托的产品种类,同时增加对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的要求。
        第二位报告人谢冠斌律师发言的题目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他认为当前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文件,无论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的均不应受著作权的保护。但企业标准不同,企业标准是企业自己制定并只适用于企业自身的标准,不具有官方文件性质,因此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国际组织的标准如ISO、IEC等,因为这些国际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公权力,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外国人作品的规定,也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位报告人谢惠加博士发言的题目是《技术措施保护的加密研究限制》,他通过美国的两个案例提出了技术措施保护对加密研究的威胁问题。随后介绍了美国、欧盟、台湾、香港等的相关立法,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我国合法加密研究行为的具体界定及相应的司法判断准则。他强调,在新一轮的版权立法中应特别注意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作出加密研究限制的例外规定,为加密研究的正常开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第四位报告人马东晓律师发言的题目是《计算机汉字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他以我国字体行业领头羊——北大方正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三起诉讼为例,介绍了当前我国计算机字体行业面临的维权困境。马律师指出,计算机字库作为软件著作权可以得到保护的观念已经被普遍认可,但计算机字库汉字作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观念却难以被市场接受。这种维权困境直接导致我国计算机字体行业近年来的衰落,也导致我国字体产业远落后于日本等周边国家或地区。
        四位报告人发言后,与会代表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有代表提出推荐性标准的版权归属问题,谢律师表示,推荐性标准与版权保护的宗旨有冲突,不应受到保护。标准的草案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一旦上升为标准就应当不受保护。有代表比较关注计算机汉字保护问题,提出汉字保护的权利是否因已经出售而权利用尽,马律师回应认为,著作权的权利很复杂,很多问题体现在许可协议中,另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权利用尽的规定。有代表提出,对别人的技术措施进行破解,如果不用在商业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谢博士认为,即使没有商业目的,破解行为会导致进一步的侵权,因此不应当被允许。
        提问结束后,程永顺主任、黄武双教授做了精彩的点评。程主任指出,几位发言人谈的都是热点问题,方正案如果胜诉,一轮新的争议必会兴起;关于技术标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案例,其和著作权的关系值得思考;而外观设计问题在立法中也有所涉及,但他不太认同外观设计新颖性审查中不审查产品的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一定要和产品结合,不能抛开产品讲设计。黄武双教授表示,本单元讨论的这些问题和实务联系紧密,对推荐性标准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论证令人信服,而字体保护问题中的著作权权利是否用尽还是要以协议中的规定为准,至于计算机汉字,他认为还是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对于技术措施的加密研究问题在我国也较为突出,现有规则确实限制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谢老师主张保护要适度、不能阻碍技术发展的观点是对的。
    第三单元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立法
主持人:刘晓霞(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
报告人:胡利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杨丽娟(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何红峰(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益志(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博士)
评点人:何敏(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殷召良(中国矿业大学副院长、副教授)
时间:12月11日 15:00—16:15
地点:启元大酒店六层多功能厅
        胡利玲副教授首先作了《促进产学研合作立法研究》的报告,她认为,我国产学研合作处于刚刚开始的阶段,原因是:我国产学研合作起步晚,历史短,理论基础研究不足;各个主体关系研究不完备;政策法律环境政策缺失。之后,胡教授指出了从法律制度方面规范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规范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胡教授认为,应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作为规范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同时,规范产学研合作应遵循创新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激励性原则。最后,胡教授提出了规范产学研合作应重点研究的8个问题:产学研合作定位、具体模式、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国际合作、中小企业、激励政策保障等,其核心是产学研合作定位。
        第二位发言人杨丽娟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产学研战略联盟各方法律责任分析》。杨教授在产学研战略联盟的两种基本法律形态,即契约型、公司法人型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产学研战略联盟合作各方,即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探讨了政府职责与产学研战略联盟各方法律责任的履行。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包括完善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增强结合力度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等三个方面。
        第三位发言人何红峰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构建推动企业技术颈部的政府采购法制》。何教授首先介绍了政府采购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指出我国对政府采购的理解比较狭隘。接着,何教授指出了政府采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重点介绍;最后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建议。
        第四位发言人邓益志博士的报告题目为《产学研联盟的利益关系及契约治理机制》。邓博士指出,产学研联盟各方如何围绕共同利益的实现,协商找到利益平衡点达成联盟契约,是产学研联盟不同主体间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进而就产学研联盟的内涵、产学研主体的利益诉求、产学研联盟的法律适用以及契约治理机制进行了阐述。
        四位报告人发言后,与会代表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雷会长的问题是,政府应当在产学研合作中如何进行角色定位,在现有体制机制中哪些是产学研合作的阻碍。胡教授认为,政府不应当介入到产学研联盟中,而是从外部进行指导,但从实务来看还是存在介入的问题。另外,来自山东科技大学的代表提出了产学研促进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什么关系的问题,胡教授的回答是,希望产学研促进法能取代科技成果转化法,或者二者平行。如果把产学研的核心内容仅定位为促进成果转化的话,就成了转化法的下位法。
        最后,何敏教授和殷召良院长对以上报告作了精彩的点评。何教授指出,胡教授关于规范产学研合作的立法设想和理念很好。杨教授关于企业是前沿,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科研机构以应用研究为主的观点非常明确。何教授提到了政府采购问题,并提出了国货意识等新思想。邓博士提到的产学研联盟契约治理机制对联盟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更利于产学研的合作。殷院长指出,胡教授提出了规范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杨教授清晰地界定了产学研联盟中各方的分工,但对何教授提出的政府采购是采购技术本身还是成果问题,殷院长认为,应先购进成果,再通过购进成果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邓博士对产学研联盟的利益关系及契约治理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四单元 新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
主持人:马治国(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
报告人:牛忠志(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欧广远(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胡志斌(安徽农业大学法学院所副研究员)
        吴智鹏(天津通信管理局经济师)
         昱(天津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评点人:吕凯(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
        杨安进(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科技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时间:12月11日 16:30—18:20
地点:启元大酒店六层多功能厅
        牛忠志教授首先作了关于《科技研究不端治理的回顾与前瞻》的报告。他指出,未来理论研究的重点将由讨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性转向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操作规范层面。与科研不端、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等称谓相比,科技研究不端一词更为恰当。对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治理需要从科技道德的培养、科研单位和科学团体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未来理论的研究重点包括:科技研究不端与科研不端、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在内涵与外延上的异同;科技研究不端行为的量化研究;以及科技研究不端行为规范化治理的具体制度设计。
        第二位报告人欧广远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他认为中华传统医药具有传承性、经验性、民族性、环境依附性等主要特征,是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宝贵资源。但是,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缺失却使传统医药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法律障碍。从学理上讲,传统医药是指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地方理论、信仰与经验所形成的,旨在维系健康,并用于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集体或心理疾病的一套知识、技能与做法。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护其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成功经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三位报告人胡志斌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问题研究》。他认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措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既需要经济支持,也需要法律保障。针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职责不明、成果转化资金无保障以及农民对科技成果转化配合不够等诸多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农业科技成果既快又好地转化为农业生产力。
        第四位报告人吴智鹏经济师发言的题目是《区域互联网安全危机管理机制探讨》。他指出,导致2009年5月19日夜全国六省区网络大面积瘫痪的原因近日得以披露,起因是数个互联网“私服”经营者为了击败竞争对手而利用网络互相进行的黑客攻击,由此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值得深思的是,这种攻击方式目前在网络“私服”行业相当普遍;“私服”的危害已经从个案蔓延至公共安全领域,需要政府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予以消除。
        第五位报告人蔡昱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器官移植中的法律及伦理问题》。她认为,在探索与器官移植相关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时应当结合理性精神与人文精神,这样既无损于人类的高尚情操,又保护了人们增加社会福利的积极性。基于这样的考虑,蔡教授对传统器官捐献的伦理基础——“利他捐献”提出了质疑,她主张将“功利主义的道德终极标准体系”引入器官移植领域,由此得出结论: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较优的制度设计是“政府监控下的高额补偿的有偿捐献”。
        五位报告人发言后,与会代表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段会长提出,现在国际上将科研不端定义为FFP,既有个人的科研不端行为,也有集体的科研不端行为,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对此应如何规制的问题。牛教授回应,科研不端中的集体造假行为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其牵涉面太广,太深,因此需要综合治理,而不能完全依靠法律。
        最后,吕凯教授和杨安进律师做了精彩的点评。吕教授指出,吴经济师作为通信管理者所谈到的问题视角独特,值得学习。蔡老师从事过医学的工作,对于器官移植问题的研究十分深入。科技法学的研究需要法学专家和科技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杨安进律师就他熟悉的民事领域谈了一些感想,并指出法律要和科技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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